|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院实际,为做好学院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学院相关学生管理规定适用于外国留学生。
第一条 外国留学生守则
(一)维护和增进本国人民和中国人民的团结和友谊。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尊重中国人民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进行与留学生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四)勤奋学习,严谨治学。
(五)尊重他人,注意文明礼貌。
(六)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第二条 学习管理规定
(一)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师的安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二)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无故旷课者,不予补课。凡旷课一学年达72节或累计达108节者,给予退学处理;凡迟到、早退超过50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退学处理。
(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在课堂喧哗或吸烟。
(四)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时,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
(五)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外出旅游或访友。
(六)各国的节日,学校不放假,如须请假可事前提出申请。
(七)遵守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八)留学生所持有的学生证在毕业或离校前退还学校。
(九)留学生凭借书证到图书馆借阅我国公开发行的图书,如因特殊专业需要查阅内部资料,须经所属系部领导批准。
(十)留学生因专业学习需要选用我国历史档案,应按我国有关规定的程序申请。
(十一)留学生因专业学习需要外出调查,应由本人做出实习计划,报所属系部、教务处、院办审批。
(十二)留学生完成某一阶段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结果,按学校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第三条 生活管理规定
(一)留学生必须住在学校指定的留学生宿舍,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一律不准外宿。擅自外宿者,作退学处理。
(二)留学生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平时须在晚上22:30,周末最迟不得超过晚上11:00回宿舍休息。
(三)要按学校指定的住房住宿,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调整宿舍。
(四)要爱护住房内部设备,不得私自拆卸,不得擅自布设电源插座。损坏或遗失公物要照价赔偿。
(五)宿舍内不得留宿客人,不能在宿舍里高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凡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退学处理。
(六)宿舍内不准使用电饭锅、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煮饭烧水,一旦发现予以没收;引起火灾的,由肇事者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不准酗酒。不准在宿舍内喝酒。凡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退学处理。
(八)由学校组织的旅游参观、外事活动,学校免费派车接送。其余用车,均由本人缴付所需费用。
(九)外国留学生的邮件包裹,由本人到邮局自行领取;教学计划外所需要的飞机票、车票、船票,由本人自行购买。如需要学院代取包裹或代购飞机票、车票、船票及其他服务者,均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十)节、假日凡离开南宁市者必须向所属系部、学生工作处、院办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凡需到中国非开放地区旅游、参观、考察者,要提前三个月向所属系部、学生工作处、院办申报,批准后方可前往;到开放地区亦须报以上三部门备案。
(十一)按计划已完成学业、被学校限期离校的留学生,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
(十二)对无视校纪,破坏公共财物,打架斗殴或有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退学处理。
(十三)外国留学生未取得中国驾驶执照的,不能在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外国留学生如有违犯中国宪法和法律,危害我国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者,由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收费规定
(一)外国留学生须在入学15天以内,按学院有关规定交清学费和住宿费。按照中国国家教育部的规定,收费以美元为结算单位。未交费者不安排上课、不安排住宿。
(二)对非校方原因而转学、中途退学的留学生,已缴学费均不退还。
(三)留学生宿舍的水、电费用自理。外国留学生须缴纳的水电费用,均须在离校前三天结清,以美元为结算单位。
(四)留学生的伙食费、医疗费、电话费、收发电传费、假期旅游费均自理。
(五)留学生进行学习计划外的实验、实习、调查、考察、专业参观等,所需费用(包括陪同人员的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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