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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活动管理规定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个人、集体到校外开展活动,内容必须积极向上。有利于身心健康,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各班、院级社团组织开展的校外郊游、野炊、参观、调查、联欢及其他文体活动,必须填写《学生集体活动申请表》,报告所在系、学生工作处批准;属校学生会、校级社团、各院(系)组织的,必须依归属报告主管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允许组织任何校外集体活动。否则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组织者承担,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组织校外活动前,要周密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详尽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和纪律教育,活动过程中要精心组织,严防事故发生。
  第四条 严禁组织危险性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严禁到江、河、湖、水库等游泳;严禁以校外活动为名组织学生在校外过夜;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与社会旅游经营部门联合,组织学生外出旅游。
  第五条 未经批准,非节假日时间不允许组织校外活动,违者以旷课论。
  第六条 学生个人未经报告批准,擅自离校外出引起的伤亡后果等,学校不予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生离校外出活动,最迟必须于当天晚上十时以前返校。家住南宁市区的,周末回家住宿要向班主任报告,并于星期天下午七时三十分以前返校。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凡以往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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