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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及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及管理的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院各学生社团的发展,扩大其组织活动的宽度和深度,提高各社团为同学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其在各类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为社团活动提供理论依据,使其在新形势、新发展阶段中,为繁荣我院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作新贡献。
  第二条 本条例同时对各社团在各类经营活动以及平时工作、活动中的经费和账目管理做出具体的规定,用以加强社团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所有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都是以服务广大同学、繁荣课余文化生活,促进校风、学风建设为目的的非纯营利性服务活动。
  第四条 社管部是学生社团的直接管理部门。我院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经营活动,必需上报社团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五条 各社团在其活动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将由社团部报经院团委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加以处理。
                    第一章 有关各类有偿性服务活动的规定
  第六条 有偿服务活动是指本校学生社团在学校范围内,自行组织开展或根据学校要求开展的以服务广大同学为目的的有偿性活动。
  第七条 对于社团开展的长期性、经营性有偿服务活动,在征得社团部同意批准后,可长期开展。
  第八条 对于社团开展的间断性、不确定性的有偿服务活动,必须将其活动的申请,计划上报社团部审批,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标准,应由社团部在征得院团委批准的情况下与活动社团共同确定。
  第十条 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原则上作为为社团活动的经费所得。由社团自身保管,具体的特殊情况将由社团部与院团委商定。
  第十一条 对于长期性的有偿服务活动,其账目必须每月上报社团部审查;间断性有偿服务活动,其账目必须每次活动结束后上报社团部审查。
                    第二章 关于刊物、艺术品销售的规定
  第十二条 所要销售的刊物和艺术品必须是由我院各学生社团自行创作(或制作)的主题积极、内容健康的作品,其原稿和发行样本应送社团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发行。
  第十三条 销售活动的计划应上交社团部,同时销售方式和渠道由社团部根据可行性和影响性批准。
  第十四条 刊物艺术品的价格由社团部根据作品的实际价值与社团共同估价后,由院团委批定。
  第十五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原则上由社团自身保管,具体的特殊情况将由社团部与院团委商定。
  第十六条 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将社团的活动账目上报社团部进行审核,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有关代理经营活动的规定
  第十七条 所谓代理经营活动是指我院学生社团为方便广大同学,拓展活动新局面,在与校外企业单位取得联系后,与其合作在校内开展的各类代理销售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活动的时间、地点,销售商品的方式、种类以及双方合作意向书,代理活动的计划都必须上报社团部,由院团委最终审定后方能进行。
  第十九条 开展代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影响学院学习、生活秩序,要求规范有序,避免混乱情况的出现。
  第二十条 活动中涉及商品质量及价格方面的情况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批,禁止投机取巧,欺诈同学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一条 代理经营活动所获取利润,社团自身留取80%作为社团活动经费;20%需上交社团联合会,视实际情况适当返还社团,用于社团硬件基础建设。
  第二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社团应立即将活动情况总结及账目收支情况上交社团联合会,接受监督并备案。
                    第四章 有关赞助活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赞助活动是指我院社团举办大型活动过程中因缺乏活动经费,主动联系校外商业单位,以互惠互利为原则合作解决资金缺乏问题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活动计划及承办社团与合作单位之间所达成的合作意向书需上交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活动开展过程中,社团为合作单位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接待形式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并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协调安排。
  第二十六条 若合作单位提供实物形式赞助,其实物分配、使用、保管情况及活动结束后实物的归属情况必须向社团联合会上报,由社团联合会与社团协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活动结束后,所剩余经费由社团自身保留,作为社团活动经费。
  第二十八条 活动结束后,社团必须将财务情况及活动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上交社团联合会,接受审查,监督并备案。
                    第五章 有关账目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设一名专员管理经费收支使用情况,社长不允许兼任经费管理员,但他必须与专员共同负责管理经费,避免独裁情况的出现。
  第三十条 社团内部须设立一本经费管理账目本,就经费收支数额,资金来源,支出目的、时间、经手人、证明人、社团负责人的签字应作明确记录,并接受社团联合会随时抽查。
  第三十一条 每月各社团须向社员公布当月收支情况,增加帐目管理透明度。
  第三十二条 社团每月应认真填写好经费收支登记表,按时上交社团联合会,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数额超过二百元的资金支出,需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批。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若有特殊情况,社团需收取经费,必需将申请上交社团部,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收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社团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要求我院各学生社团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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