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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程序,形成良好的专业设置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学院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及《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需求性原则:设置的专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效益性原则:设置专业应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三)发展性原则:设置专业应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并与我院专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同时,设置的专业应对所属学科、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四)优先性原则:学院优先考虑设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急需的、重点发展的专业或能体现我校办学特色与水平、发挥学院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
 二、专业设置的条件
  (一)专业的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及《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
  (二)专业的设置必须在加强原有专业建设与改造的基础上进行,凡原有专业建设与改造不力,未达到办学规定标准的系,原则上不得增设新专业。
  (三)严格控制新专业的设置数量,原则上学院每年新设专业数不超过5个。
  (四)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详细可行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为50人及以上。
    2.有拟设置专业的建设规划和专业教学计划及相应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教学计划所必需的师资队伍,师资结构比较合理。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相应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经费落实举措等办学基本条件。
 三、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专业设置管理由学院教务处归口管理,以系为单位统一申报。
 (一)申请专业设置的程序:
  1.每年7月中旬前各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领取《广西高职高专院校增设专业申报表》;
  2.7月底以前各系向教务处递交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
  3.教务处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4.7月末,召开人才需求和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
  人才需求和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由申报系提出论证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
人才需求论证会除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参加外,原则上要求由校外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和学院招生就业办、教务处、人事处、教研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5.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在论证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6.9月中旬将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二)各系应递交的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
  1.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及附件;
  2.专业教学计划
  3.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包括①论证报告;②参加论证专家名单;③专家论证原始记录);
  4.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报告(包括①论证报告;②参加论证专家名单;③专家论证原始记录);
  5.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四、将原有专业做调整或建设为新专业的,应符合新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同上。
 五、专业方向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专业方向的申报条件:
  1.拟申报专业方向所依托的专业必须是专业建设扎实、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较高、教学基础条件较好的优势专业或特色专业;
  2.要有拟申报专业方向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一般应培养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急需的,或具有地方特色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应用性人才;
  3.有拟申报专业方向的专业教学计划;
  4.拟申报的专业方向必须是在依托原有专业基础上,拥有完成该专业方向教学计划所必需的师资队伍;
  5.具备该专业方向必需的相应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实训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专业方向的申报按照专业设置程序进行,是否组织人才需求论证会和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由系与教务处协商决定。
 六、目录外专业的设置
 (一)原则上不设目录外专业,如确需设置或调整,除须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外,还须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目录外专业的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参照目录内专业设置,此外,在申报材料中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与区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2、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干学科、基础课程、基本技能等;
 七、专业管理
 (一)各系应加强对批准设置的新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建设和投入,不断促进教学条件的完善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对新设置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学院将在招生一年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措施加强 该专业建设。
 八、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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