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为发展我校教育事业,促进我院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全面规范校外实训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校外实训基地原则上由各系负责管理与协调。
第二章 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六条 基本功能
承担我院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等部分实践教学任务,积极创造条件,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努力把实训基地建设成为实践能力训练的实习基地和专业素质培养的实践基地,为培养高等应用性人才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实践环境。
第七条 主要任务
1.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生产实践和工程项目中实际问题的技术及管理能力,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才能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基础。
2.通过校外实训基地建立的一系列考勤、考核、安全、劳防、保密等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在实训期间便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从思想上热爱本职工作,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3.由于校外实训基地是处于正常运转的企事业单位,学生所处的工作环境都是真实环境,执行的规范也都是职业标准,实训的项目均是相关专业学生今后所从事的职业及工作岗位,而且还能使学生真刀真枪地进行职业规范化训练。
4.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制定实训计划和指导书。
5.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6.承担对“双师型”队伍的培训。
第三章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第八条 实训基地建设与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以实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为依据,与目前现场生产实际或近期生产技术发展的装备水平相匹配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
第九条 全面规划,协调发展,避免各专业之间重复,提高校外实训基地的利用率。优先选择受益面大的公共实训基地;
第十条 注意科技、生产及对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对实训基地的功能要求,提高基地的技术含量;
第十一条 考虑经费承受能力及学生实训质量,尽可能就地就近选定专业对口、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任务比较充足的企事业作为学校的校外实训基地。
第十五条 加大对兼职实训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使他们了解专业教学要求,积极参与教学改革。
第十六条 经费投入可通过校企共建的原则,校企自筹、学校与科研单位或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
3.双方权利和义务;
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等安排;
5.协议合作年限;
6.其它。
第十八条 要加强对校外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二十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要深化教学改革,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二条 实训教学基地挂牌
1.学院与实训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训教学基地可挂“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教学基地”铜牌。 2.实训教学基地铜牌由学院制作,一般为长60—90cm,宽40—60cm,式样如下图。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实训基地的评估考核制度。主要包括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及验收制度。按照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实训基地的效益、对外培训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工作。会同企事业单位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者,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