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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

   安全工作是实验(训)室基础管理工作之一。为维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实验(训)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工作实行实验(训)室主任领导下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实验(训)室应指定专人(兼职)担任各个实验(训)室的安全员负责安全与环境卫生工作,做到每个实验(训)室都有专人(兼职)管理,安全员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工作,防患于未然。
  第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要有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采购、使用和保管国家明令限制的化学制剂和药品。
  第三条 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安装和操作,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维护线路。
  第四条 下班前和节假日前要关闭计算机(服务器除外),关闭空调,关闭电灯,关好窗户,锁好大门,保证安全。
  第五条 实验(训)室全体人员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报告、处理;发生火灾时,要及时疏散学生,保证学生的人生安全,并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定期保养,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防尘措施。
  第七条 实验(训)室环境要整洁,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废旧物品要及时处理,地面应无纸屑和香烟头等垃圾、无积水,墙面、门窗、管道、线路及开关上应无积灰与蛛网。
  第八条 实验(训)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严禁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气、废液、废物等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严格控制噪声污染。
  第九条 要定期检查实验(训)室安全与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实验(训)室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和学院有关部门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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