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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专业实习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的实习安全管理工作,特重新修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生专业实习前各系必须做好以动员或发放资料等方式的安全教育工作,实习指导教师应担负起学生专业实习的安全管理工作,实习指导教师为学生专业实习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系、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领导为学生专业实习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二条 实习期间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以防丢失或被盗。
第三条 学生校内实习 (含四塘实习)或定点外出实习期间,不得离开实习场所,有事必须外出时,必须经实习指导教师同意后方能外出,并按规定时间返回;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者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学生校外分散实习(含毕业实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五条 每天实习结束后应注意清点实习工具、仪器,并整理好实习场所。室内实习应关好电闸、水龙头及门窗,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对易燃、易爆、化学巨毒药品、放射性物质,应在指导教师或实习场地负责人的指导下正确使用。
第七条 对贵重的仪器仪表,应在指导教师或师傅的指导下正确操作,以防损坏仪器。若未经允许擅自操作,或不按正确规程操作致使仪器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条 学生实习期间,不允许外出游泳、酗酒、赌博,一经发现,将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分。
第九条 学生实习期间不得参与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条 学生实习期间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或实习地点负责人报告,后果严重的,应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
第十一条 学生专业实习期发生安全事故,视情节严重,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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