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探索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规律,围绕我院人才培养目标,转变学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促使我院教师进一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因材施教,注重学生的学习过程,严把考试资格关,使校风得到根本的好转。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第21号令)的精神,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试命题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课程考试类型主要采取考试、考查两种方式。坚持理论与实践考核并重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方式分理论考核(包括笔试、口试等)、实验考核、实践操作考核、实习考核、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大作业、技能考评等方式单独进行或两种至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第三条 考试命题
1、命题要求:命题的内容应包括题型、题量、知识点、分值比重等。试卷难易度的把握应以中等水平学生能考75分左右为参考,试题中较易的占20%,中等程度的占60%,较难的占20%左右。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试题类型应多样化,不少于三种题型。命题时既要把握教学要求的侧重点,也要注意体现考核学生全面、系统的基本知识,更要注重学生基本技能的考核。
2、命题组织要求:各系(部)须认真组织考试命题工作,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无试题库时,应由教研室指定教师命题。教学内容和进度相同的班级应采用同一试卷。每门课程至少拟定水平和份量相当的两份试卷(A、B卷),并附有答案和评分标准。非笔试的课程考核命题,也应由教研室确定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章 考试方式为笔试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课程考试类型为考试笔试的课程,该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考务干事按照学期教学进程统一组织考试。考试程序如下:
(一) 课程考试类型为考试笔试的命题教师根据学院学期教学进程,在考试周的前四周周五前按照试卷命题要求自行做好试卷命题工作,将试卷及答案卷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核签字后,在考试周的前四周周五将试卷、答案卷和试卷审核表上交到各系部教学秘书处。
(二) 各系部教学秘书在根据学院学期教学进程,在考试周的前四周周五收取本系部教师上交的课程期末考试试卷,并按照学院试卷出题要求做好试卷的检查和登记工作,于考试周的前三周周一将本系部收齐的课程期末考试试卷样卷和答案卷统一交到教务处考务干事处,并与教务处考务干事做好交接工作。
(三) 教务处考务干事将各系部上交的课程期末考试试卷审核整理完毕,在考试周的前三周周四将期末考试试卷移交文印室工作人员印制,印制试卷时必须有一名考务干事在场。
(四) 文印室工作人员必须在考试周的前二周周五前将课程期末考试试卷全部印制完毕。并将印制完毕的试卷移交到考务干事处。
(五) 教务处考务干事在考试周的前二周周一将期末考试的课程、班级、考试时间、考场、监考教师安排完毕下发各系部教学秘书处。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通知各班学生及各监考教师。
(六) 教务处考务干事必须在考试周的前一周周一做好期末考试考务安排、巡考安排,并负责通知相关人员。
(七) 教务处考务干事必须在考试周的前一周周二前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将期末考试试卷装订装袋完毕并做好检查工作。
(八) 教务处考务干事必须在考试周的前一周周四前,完成期末考试考场的检查工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考试考场的清理工作。
(九) 教务处考务干事及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周负责试卷的保管、发收、装订、登记;考场记录、巡考记录的发收;监考劳务费的发放以及与考试相关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课程考试类型为考查笔试的课程,该课程的考试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按照如下程序统一组织考试。
(一) 课程考核类型为考查笔试的任课教师根据学院学期教学进程,在考试周的前四周周五前按照学院试卷命题要求自行做好试卷命题工作,将试卷及答案卷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核签字。
(二) 课程考试类型为考查笔试的任课教师在试卷及答案卷审核完毕后,在试卷的背面注明印制的份数和领取试卷的时间,在考试周的前四周周五交到系部教学秘书处。
(三) 各系部教学秘书在考试周的前三周周三按照领取试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后将试卷样卷移交文印室工作人员印制。
(四) 文印室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试卷样卷背面注明的领取试卷的时间将期末考查试卷提前印制完毕。并将印制完毕的考查试卷样卷及印制完毕的考查试卷统一移交回各系部教学秘书处。
(五) 课程考试类型为考查笔试由系部统一安排考试,任课教师必须提前两周向教师本人所在系部提出需安排考试的书面申请。系部教学秘书根据任课教师的申请统一安排考场、考试时间、监考教师。考场安排由系教学秘书与教务处协商确定,考试时间为授课计划内安排的时间,涉及到两个班以上的,由系教学秘书调为统一时间,每个考场必须配备两名监考教师(除任课教师本人外,其他教师作为教师任务来安排)。系部教学秘书负责将考试的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通知学生及监考教师。
(六) 课程考试类型为考查笔试的任课教师按照注明的领取试卷的时间,自行到各教学秘书处领取印制完毕的试卷,并负责将考试试卷装订、装袋。考试当天任课教师必须到场,并负责将考卷分发、回收及监考。
(七) 课程考试类型为考查笔试的监考教师按照《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监考员职责》组织学生考试,并填写《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记录》。
(八) 课程考试类型为考查笔试的试卷样卷,各系教学秘书整理完毕后,于考试周周四移交到教务处考务干事处。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为非笔试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课程考试方式为口试考核、实验考核、实践操作考核、实习考核、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大作业、技能考评等非笔试考核方式的课程,该课程的任课教师按照学如下程序自行组织考核。
(一) 课程考核方式为口试考核、实验考核、实践操作考核、实习考核、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大作业、技能考评等非笔试考核方式的课程,该课程的任课教师于考试周的前四周周五将该门课程的考核审批表一式两份交到系部教学秘书处。该课程的考核审批表一份留于系部备查,一份由系部教学秘书于考试周的前三周周一统一交到教务处考务干事处。
(二) 课程考核方式为口试考核、实验考核、实践操作考核、实习考核、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大作业、技能考评等非笔试考核方式的课程,该课程的考核审批表的内容必须包含课程开设学期、适用考核班级、课程考核时间、课程考核方式、方法、内容,课程成绩评定方法、任课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签名、系部主任签名。
第四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七条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一) 学生交费、注册后参加正常教学活动均有考核资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1、未经批准该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四分之一及以上者。
2、平时作业缺交累计超过一学期的四分之一及以上者。
任课教师根据上述规定,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凡被取消参加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必须于考试前一周公布名单并通知该学生。并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一式两份。一份报系部备案,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课程补考。
1、考试舞弊者;
2、未经批准该课程缺课过四分之一者;
3、迟交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的四分之一者;
4、旷考者。
(三)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由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假证明并经校医务室核准)。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安排一次缓考。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提出申请,必须补办申请缓考手续,不办理申请缓考手续或缓考无故缺考按旷考处理。
第五章 试卷管理和印制
第八条 参加试卷保管、印制的工作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度的责任心,遵守纪律,团结同志,原则性强,听从指挥。
第九条 印制过程中试卷保管人员必须在场,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文印室。试卷印制完成后,试卷立即由试卷保管人员放入密码柜保存,整个过程做到人不离卷;印制的底版纸、废卷统一销毁。
第十条 开考前一周,试卷保管人组织人员把试卷进行装订、装袋,并认真检查核对,按要求填写试卷袋上相关项目,并将《考场情况记录表》放入试卷袋中,贴上封条密封。
第十一条 考试试卷要妥善保管,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窃密行为。
第六章 试卷评阅与归档
第十二条 试卷评阅及记分
(一)评卷教师要根据试卷的评分标准公平、公正的进行试卷评阅及记分。
(二)评卷工具: 统一采用红色笔评阅试卷。
(三)评阅标记:试题答对的打“√”,错的打“╳”,部分对的打“√上加一点”。
(四)标分与统分:
1、试卷的批阅统一采用得分制(正分)标分,不得用扣分的形式。
2、批改每道小题时,除选择、判断、填空题等的小题外,其它小题须在题目右侧标记得分。
3、每大题的小分合计后将该大题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前边(题首分),并将题首分移到卷首成绩栏内,经仔细核对小分、题首、卷首分准确无误后,给出卷面总分,记入总分栏内。
4、每题得分小数点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处理,待统计出总分后,再作四舍五入。
(五)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笔误(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打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教师姓名。
第十三条 试卷及相关材料归档
(一)评阅后的试卷及相关材料由评阅教师交到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处统一归档,归档后由各系部教学秘书送交教务处指定地点保管。试卷及相关材料应保管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年,以备查。
(二)教学秘书接到评卷教师上交的试卷及相关材料时必须认真检查,填写《试卷及相关材料移交清单》,检查合格的试卷由教学秘书和评卷教师双方签字认可。
(三)每门课程试卷及相关材料按如下标准归档:
1、统一装在由学院统一印制的试卷袋内,试卷袋封面上的各项内容要逐一填写清楚。
2、试卷袋应存入下列资料,缺一不可。
(1)试卷审批表
(2)评阅后的学生考卷
(3)考场情况记录表
(4)试卷分析表
(5)案及评分标准
(6)成绩单
第七章 课程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进行评定,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每天考试结束后,各系部教学秘书自行到教务处教务干事处领取本系部的考生试卷,任课教师可于第二天上午到系部教学秘书领取该门课程试卷并负责批改。考试结束的第六天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将已批改的考生试卷按试卷袋上的材料要求进行整理后,按照系部、年级、班级的顺序排序完毕交到教务处教务干事指定的地方,同时将成绩登分册、试卷分析表、成绩报表等相关的教学资料全部移交教务处教务干事处。
第十六条 各批改试卷教师要按评分标准认真阅卷评分。批改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研究,写出试卷分析,并自行到指定机房将评定的成绩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已批改试卷与评定成绩、试卷分析表、成绩报表等教学资料应在考试结束后第四天上交到系部教学秘书处。批改后的试卷和学生成绩表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如需查阅试卷或更正成绩,必须严格按照第二十七条成绩更正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各项课程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评定。
第十八条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总评,以课程考试成绩为主,原则上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60%,平时成绩(包括测验、段考、实验考核、作业、出勤率等)占40%。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期末课程总评,原则上以项目考核占60%,平时成绩(包括测验、段考、课外锻炼活动、出勤率等)占40%。
第二十条 学期课程实习或毕业实习考核成绩总评,根据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总结或实习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鉴定,以及实习考核项目综合来评定成绩。具体每项比例所占的百分比,由所在系在做学生实习计划与实习成绩评定方式中确定,学期课程实习或毕业实习考核成绩总评的考核说明及评定成绩于课程实习或毕业实习结束后一周周四由指导教师到教务处将成绩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周五将成绩报表及成绩册等资料交到系教学秘书处,由教学秘书统一将成绩资料报教务处考绩干事处。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总评,原则上毕业设计(论文)占60%,答辩成绩占40%。
第二十二条 既有理论考核和实训操作考核的课程,原则上理论笔试试卷成绩占50%,实训操作考核成绩占30%,平时成绩(包括测验、段考、实验考核、作业、出勤率等)占20%。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需要改变成绩总评中各项所占的比例,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五周以前,以教研室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更改成绩总评中各项所占的比例的文件一式两份,一份留系部教学秘书备查,一份留教务处考务干事备查。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程在下一学期第三周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以试卷卷面成绩计,60分以上为及格。补考60分以上在学生成绩档案上记为补及。
(一)学期补考课程考试结束的第二天上午,各系部教学秘书自行到教务处教务干事处领取本系部的考生补考试卷,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将本系部的考生补考试卷分发给各评卷教师批改,并负责收取各评卷教师批改完毕的试卷和补考成绩,考试结束的第六天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将已批改的考生试卷按照系部、年级、班级的顺序排序完毕交到教务处教务干事指定的地方,同时也将补考成绩移交教务处教务干事处。
(二) 学期补考课程考试结束的第二天下午,各评卷教师自行到系部教学秘书处领取补考评卷任务。各评卷教师要按评分标准认真阅卷评分,并在考试结束后第四天将补考试卷和补考成绩上交到系部教学秘书处。评阅后的补考试卷和学生补考成绩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如需更正成绩,必须严格按照第二十七条成绩更正程序进行。
第八章 补考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所开的每门课程在下一学期第三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次补考。
(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系教学秘书下发补考申请表到各班级。
(二)需参加课程补考的学生在第一周填写补考申请表并交到各系教学秘书处,各系教学秘书于第二周周二将补考申请表交到教务处考务干事处。
(三)教务处考务干事根据申请补考人数印制补考试卷,安排补考的时间、地点、监考教师并组织考试。
(四)系部教学秘书负责通知申请补考的学生及监考教师补考的时间、地点。
第九章 重新学习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参加重新学习。参加重新学习一般为听课学习,参加低年级的相应课程学习。确因课程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而无法听课重新学习的须办理免听课重新学习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系教学秘书下发重新学习申请表到各班级。
(二)学生听课重新学习或免听课重新学习均由本人填写重新学习申请表,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填写重新学习申请表并交到系里,各系教学秘书审核确认所申请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周三前将统计好的各班各门重新学习课程的人数及名单以电子文本方式报教务处教务主办干事处。
(三)教务处根据重新学习申请人数安排重新学习及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
(四)对于听课重新学习,学生的考试资格也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审定。
第十章 成绩更正程序
第二十七条 成绩更正程序
(一)学生对期末考试成绩、重修成绩有疑异,必须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字后由班主任交到系部教学秘书处,由教学秘书负责核查,并在第三周补考前将核查结果反馈回班主任处。
(二)学生对补考成绩有疑异,必须在补考成绩下发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字后由班主任交到系部教学秘书处,由教学秘书负责核查,并在补考成绩下发后第三周将核查结果反馈回班主任处。
(三)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对成绩不提出疑异,该门考核成绩将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再允许更改。
(四)有对期末考试成绩、重新学习成绩、补考成绩需补漏,更正的任课教师,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一天内到系部教学秘书处领取成绩更正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到本系部教学秘书处。成绩补漏、更正申请表一份由本系部教学秘书备查,一份由本系部教学秘书报教务处考绩干事备查,一份由本系部教学秘书报涉及系部教学秘书备查。
第十一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考前15分钟凭学生证进入规定的考场,按监考员指定位置就座。
第二十九条 考生入座后,应将学生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查。
第三十条 考生入场除按要求允许携带的文具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纸条、电子计事本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违者作夹带处理。与考试无关的其它物品均应放在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一条 考生迟到,不延长考试时间;开考30分钟后不准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准再进入考场续考,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三十二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要先核对试卷上标明的课程名称是否与自己所考的课程名称相符,检查有无缺页、缺题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如有,应立即举手报告。凡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考生答卷前必须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本人学号、姓名等。
第三十三条 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的要求作答。答卷时要求用蓝、黑颜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第三十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故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冒名顶替。对有上述违纪或舞弊行为者,没收其考卷,当次考试科目试卷作废。并按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把试卷整理好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离开考场。所有试卷及草稿纸不准带离考场。超过时间经监考人员提醒仍不交卷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参加考试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二章 监考员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佩带相应标记,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生按规定就坐,清理考场,督促考生将不许带进考场的物品放到讲台(不准放在考生桌面上、抽屉里或座位附近);向考生宣读《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严明考试纪律。
第三十九条 要求考生将考试证件(在校学生仅限学生证)放在桌面左上角,并认真核查考生与证件是否相符,对未带证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遵守考场规则的考生,不发给试卷并责令其退出考场。
第四十条 监考员对试题内容和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与暗示,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楚、缺漏页等提出询问时,应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监考过程中,监考员要认真负责,维持正常的考试秩序,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防止作弊行为发生,但不要影响、干扰考生考试。如发现有作弊行为者,应立即收缴其试卷和夹带物,并责令其退场并在试卷上和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写明作弊形式。
第四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擅离考场,不准会客;在考场内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不得吸烟、交谈、看书报和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人员应在考试时间结束前l 5分钟和5分钟分别提醒考生,考试时间截止时宣布停止答卷,并按考场规则有关规定收卷,禁止考生将试卷或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四十三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当场清点考卷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是否相符合;同时,必须认真填写《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并随试卷交考务办公室。
第十三章 巡考员职责
第四十四条 巡考员须于正式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巡考过程应佩戴相应标志,正式考试前10分钟到达所巡视的考场,按规定对考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巡视、检查、督促;不得迟到、早退、缺席。确需离开的,须向主考或副主考请假并经批准。
第四十五条 检查各考场监考人员是否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如出现监考员迟到、缺岗等情况,应及时与教务处和监考人员所在系部联系,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第四十六条 检查各考场考生是否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检查考生是否携带违背考场规则规定的物品进入考场,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监考员提出,督促并协助监考人员纠正。
第四十七条 检查监考员在考试过程中是否严格履行职责,如发现有违反监考员职责的,应及时予以制止。
第四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巡考情况记录表”,并于当天交考务办公室。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全部任课教师(包括外聘教师)。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