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教学厅[2005]11号)和广西区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的通知》(桂教考试[200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管理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包括我院学生在参加课程考核中的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 考试违规包括违纪、作弊和其他违规三种行为。考试违规事实以代码形式表示。
- 考试违规事实的界定和代码
(一)违纪行为的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代码为51)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代码为52)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代码为53)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代码为54)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代码为55)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代码为56)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代码为57)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代码为58)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代码为59)
(二)作弊行为的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代码为61)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代码为62)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代码为63)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代码为64)
5.由他人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代码为65)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代码为66)
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代码为67)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代码为68)
9.其他作弊行为(代码为69)
10.组织作弊(代码为70)
1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代码为71)
1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代码为72)
1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代码为73)
1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代码为74)
1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代码为75)
(三)其他违规行为的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考试其他违规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代码为81)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代码为82)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代码为83)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代码为84)
- 考试违规处理
(一) 根据上述所界定的考试违规事实,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发现有考生存在考试违规情况,立即中止该考生的考试,并要求填写《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考生考试违规确认表》。
(二)凡属违纪者,本学期该门课程按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属必修课或限选课的,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三)凡属作弊者或其他违规者,本学期该门课程按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除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外,还需加修2学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本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情况除外)。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属于这五种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凡属二次作弊者或二次其他违规者,给予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 考试违规纪律处分报批权限。
(一) 拟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由教务处提供认定的考试违规事实,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院发文。
(二) 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纪律分,由教务处提供认定的考试违规事实,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发文。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