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重新修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续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它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报区教育厅备案,并将原始录取花名册上该生的名字注销。
第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制度。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记录、成绩记分册、学生手册、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生毕业或退学时,有关材料随学生交用人单位或回户口所在地归档。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否则不予注册。
(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交费单据交班主任加盖注册印章,否则该证无效。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而逾期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各专业的学制为3年(或2年),修业年限为2-5年。允许学生在2-5年时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提前毕业仅限于学制为3年的学生。学生提前毕业,须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后,向所在系提交提前毕业申请书,系里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须向所在系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期的修读计划,经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该专业每个学分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时间超过规定修业期,仍未修满学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章 学分与绩点
第十二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则是学生学业成绩优劣的数量指标。
1、学分的确定:
学分的计算应以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和训练课时数为主要依据。理论教学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课程以16~18个学时计1个学分。
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时间相对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答辩及综合训练,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以一周为24~30学时,计1~1.5学分。学生获得相应的技术或技能证书,视其类别和等级取得相应学分。
所有课程学分的最小计量单元为0.5学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方法取舍。
2、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成绩取整数)。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考核成绩一律用五等十一级制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具体规定如下:
百分制计分成绩(X) |
等级计分成绩 |
绩点 |
90≤X≤100 |
A |
4 |
85≤X<90 |
A- |
3.7 |
82≤X<85 |
B+ |
3.3 |
78≤X<82 |
B |
3.0 |
75≤X<78 |
B- |
2.7 |
72≤X<75 |
C+ |
2.3 |
68≤X<72 |
C |
2.0 |
66≤X<68 |
C- |
1.7 |
64≤X<66 |
D |
1.5 |
60≤X<64 |
D- |
1.0 |
<60 |
F |
0 |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所修每门课的课程绩点乘以课程学分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专业分流、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十三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评定方式。学院要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学生所修课程,必须通过考核,考核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及格后可取得相应学分,但绩点分为零;补考不及格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任意选修课不设补考。
第十六条 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依照《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核后,由教务处批准。缓考学生可在课程补考时参加考试,其成绩作为该学生本课程的学期成绩记载,如考试不及格,可申请补考一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除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外还需加修2学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的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审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
1、未按规定程序经批准该课程缺课超过1/4课时者(以任课教师考勤记录为准);
2、迟交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的1/4者(以任课教师记录为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课程补考:
1、旷考者;
2、考试违规者;
3、按第十八条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第二十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以五级计分绩点进行评定。
操行等级的评定如下:
等 级 |
成 绩 等 级 |
绩 点 |
优 |
A |
4.0 |
良 |
B |
3.7 |
中 |
C |
2.7 |
及格 |
D |
1.5 |
不及格 |
F |
0 |
第五章 免修、辅修、重新学习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免修:
1、学生参加国家或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取得单科合格证且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级以上英语考试,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以获得该课程的同等学分,该课程作免修处理。
2、学生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技能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可作同等学分认定,相关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免修;获得更高等级的技能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由相关教师审核,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以认定1~4选修学分。
3、对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者,可于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第三周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系组织相关教师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80分(良好)以上,成绩经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免修,须由本人于学期第一周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明。免修课程经审核批准后,承认其学分。学分绩点按有效证明的成绩或考核成绩进行换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课程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辅修第二专业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专业主干课程和实训课程),可以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
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得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可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辅修课程按规定付费。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得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学院可提供辅修专业成绩证明,并记入本人成绩总表。
第二十五条 以下情况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1、按第十九条不能参加课程补考者;
2、补考不及格者。
学生课程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属于必修课的必须重新学习;属于限选课的可在限选范围内重新学习;属于任选课的可重新学习,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六条 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多次重新学习。重新学习不及格不能补考,需再次重新学习。学生虽已取得某课程的学分,但对成绩不满意时,可以重新学习,这种重新学习仅限一次。
第二十七条 重新学习一般为听课学习,参加低年级的相应课程学习。确因课程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而无法听课重新学习的须办理免听课重新学习手续。重新学习学生考核及成绩评定依照《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评定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听课重新学习或免听课重新学习均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重新学习按课程学分的费用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生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专业:
1、经学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市(含县、市)以上证明其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4、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达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毕业班学生;
3、拟转入专业人数已满,不能再接受学生;
4、转专业、转学后需要延长修业年限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后,可根据其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过的课程进行认真审查后,部分或全部承认学生已取得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四条 实行学年制与学分制的学生转学、转专业可通过换算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并经由转出学校报区教育厅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并经由转出学校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我区教育厅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转学学生应提交审核的材料包括:学生申请书、转出(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在转出校期间的成绩单、表现鉴定书等。
4、学生转学须转户口的,报请区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院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5、每学期末,学院集中受理转学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校学生在校内转专业,需经转出系、拟转入系、招生就业办同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有特殊困难,或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而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二次为限。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必须是二年级或以上年级的学生,休学时间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批准。在校修业时间以不超过五年为限。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户口不变更,但应办休学离校手续。
2、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3、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原专业年级课程考试。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6、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一周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院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生一学年所取得学分不足20学分者;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2~5年限内,按教学计划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经本人申请,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再回学院重新学习,修满规定学分者可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两年内达到合格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区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区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于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在二○○五年九月一日前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