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优秀国际学生来我校就读,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学生实行校级奖学金全覆盖政策,新生入学前评定奖学金等级,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开展奖学金年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来我校就读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含第一年汉语学习)。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奖学金条件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二)表现良好,积极上进,遵守中国法律和我校校纪校规。
(三)学习勤奋,成绩合格。
(四)未同时获得我国其他形式的奖学金或相关资助。
第六条 申请者须如实提交学业成绩单和最高学历证明(含毕业证书),非中、英文本需附中文或英文翻译件。
第七条 曾获得学习、文艺、科学、体育、创意和志愿服务等方面表彰,需提供相关证书证明等,非中、英文本需附中文或英文翻译件。
第三章 奖学金等级
第八条 参考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额度和同类院校奖学金政策,将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金额分别为:
(一)一等:15000元/学年,按当年申请人数20%的比例评选;
(二)二等:13500元/学年,按当年申请人数30%的比例评选;
(三)三等:10000元/学年,按当年申请人数50%的比例评选;
(四)奖学金可抵扣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基本教材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由学校统筹。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审时间根据新生入学时间确定。由国际学生本人填写《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在入学前1个月与相关书面材料一并报东盟国际学院、国际合作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东盟国际学院、国际合作办公室牵头成立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依据申请人高中(或同等学历)成绩、汉语水平、来华意愿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拟定国际学生校级奖学金等级。
第十一条 东盟国际学院、国际合作办公室将评议结果报分管国际交流的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放(抵扣相应费用、不发放现金)。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国际学生需参加奖学金年度考核,通过年度考核方能在下一学年继续享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从学习态度、考勤、学习成绩、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奖学金资格: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
(三)发生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未能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个人医疗和人身意外保险的。
(五)欠缴、拖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有关费用的。
(六)前一学年所修学分低于应修学分60%的。
第十五条 获得一等、二等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直接降为三等奖学金:
(一)发生补考行为;
(二)因违反纪律受到书面警告;
(三)无故拒绝参加学校或各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十六条 获三等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一)违反课堂考勤纪律或其他校园管理规定;
(二)无故拒绝参加学校或各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十七条 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在上一等级奖学金名额出现空缺的前提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升奖学金等级。
(一)担任班干部且班级管理工作表现良好;
(二)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如迟到、旷课等;
(三)前一学年学习成绩绩点在国际学生中排名前20%或一年级通过HSK4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或二年级通过HSK5级考试。
第十八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审核,经东盟国际学院、国际合作办公室复核,由学校分管国际交流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者延长期限的,将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盟国际学院、国际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